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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尽心 采优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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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采讲堂】现场演示惹风波

01
讲前思考

近日,财政部一则公告显示,代理机构因无故拒绝供应商现场演示而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此,有从业人员表示疑问:怎样的项目需要现场演示?此家代理机构为什么会被罚?

02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着概括性的规定,即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在评审现场进行演示。

需要现场演示的项目大概有两类,一种是规划设计类项目,需要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或初稿进行演示,如果直接采购最终成果和方案的话,就要对最终成果和方案进行演示。另一种是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含软件开发),需要对系统架构、运行等情况进行演示。

03
精小采分析

项目是否适用于现场演示,除了要根据采购标的和需求,还需要考虑采购方式。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在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擅自增加演示环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阻止。因为,如果不制止的话,会对其他没有准备现场演示的供应商造成不公。对于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在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现场演示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提出现场演示。这也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但是,现场演示也有许多要注意的事项,该名负责人继续说明道:“要注意不能以演示为由提前让供应商开始实施采购项目。比如,在一些信息化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演示环节就要求供应商提供设计原图、操作流程等,这其实是变相增设门槛。

对于问题中的情形,如果是采购文件明确要求进行现场演示,并给予了相应分值。此时,如果代理机构禁止供应商现场演示,供应商会因此失分,进而提起投诉。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判定投诉事项成立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