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采讲堂】关于评标现场的管理与思考
引自采购信息公告:2021年3月11日上午,在X代理机构(以下简称“X代理”)组织的“2021-2022年度C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资格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采购活动中,10点评审活动开始,10点09分,经C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尹某同意并打开评标室门禁,B代理公司(以下简称“B代理”)法人王某、员工李某同时进入该项目的评标现场,二人来回走动,说话,左顾右盼,东张西望,站在评标专家身后,多次把玩手机,在评标室逗留1小时2分钟后,二人同时离开了评标现场。因是C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其二人进入评审现场,X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未制止该行为。
2021年4月7日上午,在X代理组织的“N乡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采购活动中,10点评审活动开始,10点35分,经C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尹某同意并打开评标室门禁,B代理员工李某进入该项目评审现场,并一直待在评标室,10点40分,B代理法人王某进入评标室,二人在评标室里来回走动,说话,左顾右盼,东张西望,站在评标专家身后互相攀谈,其间多次掏出手机接发微信。11点20分,李某开始在含有“投标人报价、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商业秘密信息”的评标电脑上操作,11点38分下机。截至12点05分,评标活动结束,二人逗留在评标室里的时长为1小时25分钟。因其二人是C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进入评标现场的,X代理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未制止该行为。未中选供应商D公司向C县财政部门举报称,B代理李某进入了评标现场,李某的哥哥是中选公司和另一家投标人的股东之一,D公司认为上述情形属于串标行为,影响了评审结果,请求财政部门认定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无效。
B代理向财政部门陈述,因其刚成立不久,工作人员不会操作电子评标系统,进入评标现场是为了学习电子评标系统的实践操作,并无恶意干扰评审的意图和行为,没有串通投标行为,也未获取评标过程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上述行为对两个项目的采购活动产生了不良影响。其中项目一为入围招标,前来报名的28家供应商均符合入围要求且全部入围;项目二的评审过程可能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现象,但未发现围标或串标的线索。财政部门作出以下举报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项目一的评审结果有效,对于“与评标无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的相关当事人未作处罚。项目二评审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X代理、评标专家、C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代理及其法人王某和员工李某给予警告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C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代理罚款各19999元。B代理提出听证申请,财政部门以不符合听证要求为由驳回听证申请。
无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是一种违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处罚呢?目前采购法律法规未有对应的法条作为处罚依据。
财政部第八百四十号信息公告显示,代理机构委托律师进入评标现场见证评标活动,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但评标结果有效。财政部第五百五十二号信息公告显示,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财政部门给予代理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评审结果有效。
以上两个信息公告都未对“进入评标现场的无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有观点认为,可以使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B代理进行处罚,但是,精小采理解该条规定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组织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而非“闯入”评标现场的B代理。
本案中,当地财政部门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为由,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的。精小采认为,这是有待商榷的。
近几年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内容包罗万象,涵盖了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处罚显得力不从心,现在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很强,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也很多,比如,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而财政部门的专职采购执法监督人员非常少,每个县的采购执法人员一般不会超过3个,基本没有掌握采购、法律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执法力量薄弱。财政部门希望尽快实施处罚,避免“听证麻烦”,以此快刀斩乱麻,不和被处罚人打“拉锯战”。另一方面,也有优化采购营商环境层面的考虑。建议财政部门增强政府采购监管力量,营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